臺北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金額
壹、收費
一、收費項目:
分為應收及得收項目,托育人員不得任意收取註1未列舉之項目。
(一)應收項目:托育費(含半日托、日托、全日托及臨托)。
(二)得收項目: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及節慶獎金獎品(中秋節、端午節及年終)。
二、收費基準:
(一)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30日計算。
(二)日托每日以10小時,週一至週五為原則。
(三)社會局公告日托及全日托之托育費,半日托及臨托由保母與家長於契約合意訂定。
三、本市收費金額:
行政區 | 托育費(元/月) | |
---|---|---|
日間托育(10小時) | 全日托育(24小時) | |
信義 | 17,000~18,000 | 24,000~26,000 |
萬華 | 17,000~18,000 | |
松山 | 17,000~18,000 | |
南港 | 17,000~18,000 | |
士林 | 17,000~18,000 | |
大安 | 17,000~19,000 | |
文山 | 17,000~18,000 | |
大同 | 17,000~18,000 | |
中山 | 17,000~18,000 | |
北投 | 17,000~18,000 | |
中正 | 17,000~19,000 | |
內湖 | 17,000~18,000 |
貳、退費:
一、退費項目:依據訂定之應收項目退費。
二、退費基準:
(一)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30日計算。
(二)由家長與托育人員依社家署公布之托育服務契約範本合意訂定退費比例。
註1:法規依據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項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托人數、登記、輔導、管理、撤銷與廢止登記、收退費規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審酌轄內物價指數、當地區最近二年托育人員服務登記收費情形,依托育服務收托方式分區訂定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並定期公告。」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第5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或依第五項所定辦法有關收托人數、登記或輔導結果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
(四)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托育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任意收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以外之費用。」
(五)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建構托育管理制度實施計畫(104年-107年):辦理就業者家庭部分托育費用補助,托育人員應配合事項:「A.居家托育人員應依照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收退費項目與金額,托嬰中心應依照最近一次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退費基準辦理收退費,不得擅自調高收費總額、改變原收托條件或另立名目向家長收取非必要費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倘發現有違反上開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法行政處分外,應要求其調回原定收費項目及額度,並退還家長相關差額(檢附家長領據等佐證資料),且將該名單報送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並公告周知於「全國托育人員登記及管理資訊系統」。
爰此,如收取未列舉之收費項目,經本局列入應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登記。